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惠福信与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雁民执字第101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惠福信。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咸宁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朱宗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福信与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孟雄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9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房屋、土地、车辆等职能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财产及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款项为819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执字第1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卫代理审判员:兰喆代理审判员:邹姣凤

书记员:张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