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越喜绒与张晓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0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越喜绒,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鹏,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史益民,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越喜绒与被执行人张晓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晓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04408.34元及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02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