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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䇌╳╳与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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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xx,女。申请执行人梁xx,女。申请执行人梁xx,女,。申请执行人梁xx,男。被执行人梁xx,男。被执行人陆xx,女。

申请执行人凌xx、梁xx、梁xx、梁xx与被执行人梁xx、陆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钦民三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陈xx 审判员:彭xx

书记员:杨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