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岳静飞,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岳静飞银行存款810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