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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顺与岳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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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顺,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岳静飞,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芜湖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岳静飞银行存款810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