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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文跃与郑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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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跃,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郑奖,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亚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文跃与郑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奖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文跃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奖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跃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