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宏琴,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润玺,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范乃仁,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邱严,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起奎,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宏琴、刘润玺与被执行人范乃仁、邱严、刘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