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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宏琴、刘润玺与范乃仁、邱严、刘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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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宏琴,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润玺,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范乃仁,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邱严,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起奎,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宏琴、刘润玺与被执行人范乃仁、邱严、刘起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