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北关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焕河。被执行人陈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河与被执行人陈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北关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院(2012)临执字5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临清市南环路路北的房屋,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居委会,陈玉磊只是承包人。贵院查封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故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查封的是位于临清市南环路路北的房屋,而不是查封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且根据本院对村委会主任陈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房屋系陈强所盖,本院查封该房屋与法有据,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本案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柏勇审判员:张建国审判员:廖春雪
书记员:王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