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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小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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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小平,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冬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小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小平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常小平和解支付了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