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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容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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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X镇X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容县容州镇X路**。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和被执行人杨某某已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并承担执行费1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泽审判员:姚军代理审判员:潘矗

书记员:罗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