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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金玲与彭涛执行裁定书

(2012)浏执字第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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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金玲。被执行人彭涛。

申请执行人任金玲与被执行人彭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7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涛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武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