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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殷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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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钢花路。

张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0)殷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房屋折价款14.5万元及利息,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谷秋利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