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钢花路。
张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0)殷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房屋折价款14.5万元及利息,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谷秋利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