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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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某某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