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违禁品冰毒1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毒资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万军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