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纤维厂单身宿舍。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咏梅审判员:韩万军审判员:姚志广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