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县曲沟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违禁品冰毒0.72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咏梅
书记员:吴彦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