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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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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任某某,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亳刑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某刚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