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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过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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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过俊,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巢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过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过俊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冉、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潘彬,罪犯过俊、证人张先中、秦飞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过俊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干警证人张先中和服刑罪犯秦飞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过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