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相某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蚌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相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8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相某某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相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