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