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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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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某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以(2009)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7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