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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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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某款1382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