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某款1382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