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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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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

李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刘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