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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东执字第157号终本裁定书

(2012)东执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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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仕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吕仕东与被执行人陈小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仕东与被执行人陈小玲达成分期履行的庭外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