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仕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吕仕东与被执行人陈小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仕东与被执行人陈小玲达成分期履行的庭外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