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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宝丽申请执行石海洋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法执字第5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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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宝丽,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石海洋,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4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海洋名下的豫AF22**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菲

书记员:徐绍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