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曹正会被执行人李锦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正会,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李锦林,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正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锦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3﹥江安民初字第174号)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锦林向申请执行人曹正会支付100000元,此款分三期付清:于2013年11月1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象桥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