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姜某。
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某存款人民币39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桂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