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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廊民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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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姜某。

张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某存款人民币39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桂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