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某,女,1965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1)南民初字第10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王鑫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