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荣,女。被执行人王纪伟,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荣与被执行人王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王纪伟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荣10000元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付荣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景春
书记员: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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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荣,女。被执行人王纪伟,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荣与被执行人王纪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王纪伟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荣10000元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付荣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景春
书记员: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