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民二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房管、车管部门及相关金融单位,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致该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勇宏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