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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西法执字第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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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昆民二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房管、车管部门及相关金融单位,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致该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勇宏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