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丽,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翔,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与被执行人齐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1563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孙丽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