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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丽与齐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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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丽,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翔,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与被执行人齐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1563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孙丽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