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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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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某,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2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双方名下的位于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楼2407号房屋、位于北京顺义区右堤路****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005**号汽车归申请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应于上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判决确定的财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陆某及申请执行人丁某名下的位于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16号楼2407号房屋、位于北京、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某名下v> 二、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005**号汽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某名下。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周长波

书记员:钟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