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媛媛,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媛媛与被执行人李卫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牛媛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1655.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8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