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57年7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