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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12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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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57年7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