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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乐央与董文隆执行裁定书

(2012)温乐执民字第22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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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乐央。被执行人董文隆。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乐央与被执行人董文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董文隆在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小区8幢二单元102室有房产,在银行没有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文隆名下的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小区8幢二单元102室房产并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另申请人向本院要求将该案件先予程序终结。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温乐民执字第2289号案执行。若被执行人董文隆财产拍卖后款项不足以偿还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