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相通。申请执行人杨相微。申请执行人杨赛芬。被执行人林恭柳。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相通、杨相微、杨赛芬与被执行人林恭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恭柳在乐清市雁荡镇选坑村有一处使用的土地,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登记及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使用的土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进行曝光;另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温乐民执字第216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