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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秦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乳执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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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孙中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