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汪燕与傅为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无执字第0001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傅为安,男,汉族,住址同上。

中止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审判长: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蒋海涛

引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