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傅为安,男,汉族,住址同上。
中止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审判长: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蒋海涛
引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汪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傅为安,男,汉族,住址同上。
中止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审判长:阮道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汤劲松
书记员:蒋海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