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全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桂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全林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诉讼、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无为县财政局昆山乡财政所有煤矿关闭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在无为县财政局昆山乡财政所煤矿关闭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