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被执行人松阳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敏云,该公司经理。
扣划被执行人松阳县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9124、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翔
书记员:蒋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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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被执行人松阳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敏云,该公司经理。
扣划被执行人松阳县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9124、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翔
书记员:蒋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