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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许忠保与何继梅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无恢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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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忠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继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忠保与被执行人何继梅(2004)无民初字第2271号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前中止执行的位于无为县姚沟镇环镇行政村养鸡场土地上的房屋目前仍在确权诉讼中,且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04)无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