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窝藏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邹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悔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业平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