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保候审。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的光碟,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树会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