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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叶少月与王济旺执行裁定书

(2011)温龙执民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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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少月。被执行人王济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济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叶少月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济旺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少月人民币6600元。如申请执行人叶少月发现被执行人王济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朱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