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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洪建国与戴学忠、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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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建国。被执行人:戴学忠。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学忠,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洪建国与被执行人戴学忠、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戴学忠名下所有的财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行了司法查封及冻结,因该些财产大多已抵押给银行,暂不宜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依法通过银行、房管,土地等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戴学忠、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戴学忠、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洪建国8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126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学忠、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