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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建胜与陈乐盛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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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胜。被执行人陈乐盛。

申请执行人张建胜与被执行人陈乐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乐盛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8组团2幢602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本院已函至要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乐盛目前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陈乐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建胜借款人民币7078568元,如果申请执行人张建胜发现被执行人陈乐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温龙民执字第1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周建华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王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