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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胜云与管秀燕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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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胜云。被执行人:管秀燕,。第三人:邵炳尧,系被执行人管秀燕的丈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云与被执行人管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执行的标的系被执行人管秀燕与第三人邵炳尧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第三人邵炳尧应与被执行人管

秀燕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陈胜云要求追加第三人邵炳尧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邵炳尧为本案被执行人。邵炳尧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胜云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