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项剑群。被执行人包思珍。
申请执行人项剑群与被执行人包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包思珍现下落不明,在银行没有存款,其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郎桥路103号农村居住房(建筑面积73.92平方米)本院已经查封,但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项建群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包思珍尚欠申请执行人项建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项建群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王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