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肖丰。被执行人肖荣焕。被执行人郑爱华。
申请执行人张肖丰与被执行人肖荣焕、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荣焕、郑爱华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房地产登记记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案件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42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季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