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亮平与杨军田、王军则、贺战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吴堡执字第000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亮平,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军田,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军则,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战雄,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

杨亮平与杨军田、王军则、贺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由杨军田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杨亮平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清偿杨亮平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杨亮平借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利随本清(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由王军则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杨亮平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清偿杨亮平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杨亮平借款100000元,共计300000元,利随本清(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贺战雄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清偿杨亮平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1月30之前清偿杨亮平5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杨亮平借款50000元,和解人民币150000元,利随本清(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杨军田、王军则、贺战雄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杨亮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9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由杨军田于2013年10月30日前应履行的50000元.由王军则于2013年10月30日前应履行的100000元,由贺战雄于2013年10月30日前应履行的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