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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维年与刘艳平、慕育彬、贾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吴法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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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维年,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平,女,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慕育彬,男,生于1969年3月25日,汉族,系刘艳平之夫。被执行人贾凤琴,女,生于1978年3月10日,汉族。

李维年与刘艳平、慕育彬、贾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由刘艳平于2013年3月2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维年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慕育彬、贾凤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李维年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刘艳平于2013年8月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维年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申请人李维年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刘艳平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5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张探成

书记员:薛维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